刘练军:法律的精神在于人之尊严——读《人的尊严之法学思辩》有
以后者为思路组建的合议庭,审判长与主审法官同一界定,谁担任案件主审法官谁就担任该案审判长。
同时,因为在法的运动中应用和形成的知识来自许多学科,从物理学到哲学,从文学到计算机科学,从逻辑学到经济学,学界过去或把法学说成是人文科学,只是着眼法的价值,或把法学说成是社会科学,只看到其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均失之片面。这些技能也为著名的霍兰德职业兴趣理论所验证,他认为人的人格类型与职业兴趣存在很高的相关性,不同的人格有不同的职业兴趣。
如律师职业伦理、欧洲法律人的拉丁文知识、法学教授华诞文集等。英美用doctrine,而少用dogmatics,因为dogmatics一词在英语中还有心胸狭窄的含义,legal doctrine一词既可指法律教义,还可指法律教义学法律应用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判断性,这已大体成为人们的共识。〔30〕从中国的法律实践而非法律理论上,推论倒确实值得高抬。所谓不可直接应用法律是指事实(小前提)与规范(大前提)不相适应。
〔11〕参见Kaufmann,Rechtsgewinnung,1999,S.72。规范陈述为个案所设置,关于事实的观点被还原到关于规范的看法上。三是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缺乏应有的科学性与激励性。
裁判文书是代表合议庭一致或多数意见的书面载体。但由于存在院庭长层层审批案件、审委会不参与审判却能议决案件结论等情况存在,导致在此机制下法官及合议庭只能享有形式意义上的审判权力。重庆五中院被确立为未成年人案件审理试点法院,成为全市唯一被批准设立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探索"三审合一"工作模式的中级法院。在2014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改革审判权运行工作机制是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第一项内容。
实质权力完全被未参与审判的主体掌握,形成了典型意义上的"审者不判"现象。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成员以"保留意见"身份签名。
办案机制的设计与构建都必须围绕上述原则来进行。这两个现状折射出现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存在着法官及合议庭办案机制不合理、裁判文书层层签发构成实质行政指令模式,以及法官业绩评价不科学不合理,还在实质上形成"办案越多追责可能越大"的情况。以重庆五中院的改革实践为例,其不仅制定了《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2014年审委会研究个案数量同比去年减少了98件,各审判业务条线定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38次。"判者不审",表明审判结论并不能完全来自庭审程序的自然运转,实质上说明审判机关内部依然上令下从的权力位阶差异,造成审判权力的真正拥有者不参与审判程序却能主导审判结果,违背了审判权由直接参与者行使的一般规律。
目前,关于主审法官的界定尚未完全统一。在执行局设立一个合议庭,实行执行裁判与执行实施事务相分离。正因为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尚未享有实质权力,因此根据合议庭评议结论撰写的裁判文书就无法由合议庭签署生效,必须再经院庭长等审判权力的实质行使者审批同意后才能最终对外公布。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核心内容。
从改革理念到理论观点再到审判实践,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质就是让法官及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就是让裁决结果真正来自合议庭评议结论,就是让法官审判工作得到科学合理地评价。同时,最高法院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及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等单项探索内容上,采取更为灵活机动的个别试点工作方式。
一方面,利用中国上海自贸区成立运行的改革契机,指导浦东新区法院设立自贸区法庭,探索出诸如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涉自贸区信息互通交换机制、集约化司法公开新机制等,并建议建立第三方域外法查明专门机构。同时,要求院庭长直接加入合议庭参与办案,由"书面审批"变为"直接审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作为一项单独的改革任务加以强调,其中内容包括优化职权配置、完善司法分工制约、加强规范监督水平、完善司法裁决工作机制,以及加强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参与程度等方面。要在遵循审判规律与人才成长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培养一批专家型法官来带出一批骨干法官,再储备一批后备法官。以案件发改率来评价法官的业绩好坏及司法能力高低,只能造成"办案越多能力越低"的错误逻辑,不利于科学评价法官的真实业绩指标与能力强弱。以前者为思路组建的合议庭,以审判长为核心形成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目前全国第二批参加试点的11个省区市已经确定并已将各自改革方案报批中央,2015年即将各自推行。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措施与成效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后,法院系统针对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命题展开了一系列探索与创新。
比如法官办案数量越多,从概率论讲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几率就越大。审判权力分配的不平衡,导致以裁判文书为代表的裁决结论不能直接由参与审判者产生。
另一方面逐步增加合议庭直接定案的案件数量,减少院庭长审批定案的案件数量。行政权力的指令性运行模式与其主动、积极的行为属性紧密联系,但审判权力自身的被动性与中立性决定了其只能依照"审判亲历""直接言辞"等诉讼原则来运转。
在现行机制下,具体案件确定了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作为第一办案主体审查全案材料。比如渝中区法院在业务庭内探索设若干个相对固定的民事、金融及刑事审判合议庭。
积极推动专业法官会议探索,将过去审判长联席会、审判部门业务研讨会等形式整合为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以期更好地研究类案问题、统一司法尺度。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优化完善具有极大地指导性和极深刻的针对性。这种情况下,审判长作为结论能否生效的最终决定者,享有实质意义上的审判权力,承办法官与其他合议庭成员都只享有形式意义上的权力。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法院队伍建设过于倚重审判管理的数目字管理模式,表现在对法官业绩、司法能力及晋职晋级等队伍建设内容中,过于参考或引用诸多审判管理的考核评估项目,如结案率、案件发回重审及改判率、调解撤诉率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单着笔墨对如何完善司法工作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审委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等,提出了一句言简意赅却含义深远的经典论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因此,下一步改革的思路应该将目前的院庭长签发或审判长签发文书机制改革为合议庭成员联署生效机制,以更好地贯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总体改革原则。
任何违背基本诉讼原则的审判权力运行模式实质上已经构成对权力基本属性的更改。在立案庭设立一个合议庭,实行审理案件与立案信访事务相分离。
联署生效机制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将其与承办法官的主责地位联系起来,以及对于存在不同意见的案件如何联署产生结论。内部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主要从逐步改变审委会职能与逐步还权于合议庭两处着力。
一是从法院系统内部着手、自上而下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三、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总体方向与思路探讨 从审判权力立场中立性、启动被动性、参与亲历性、运行规范性等基本属性看,要健全其运行机制应当在审判权力统一行使、裁决结论自然生成以及法官职业有序养成等三方面重点着力,以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最终目标得以实现。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时汇报审查情况及倾向性意见,再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裁决。二是探索裁判文书合议庭联署生效机制。
同时,在全国划设22个中级法院和若干基层法院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仅在重庆就确定了四中院、渝中、江北、黔江、秀山等中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一是形成确保依法独立审判的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办案机制。
一、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症结 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现状可以归纳为八个字: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样在联署程序中直接体现责任划分与意见倾向,更有利于优化合议庭内部审判权运行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单着笔墨对如何完善司法工作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审委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等,提出了一句言简意赅却含义深远的经典论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办案机制的设计与构建都必须围绕上述原则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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